張貼日期: 2025-10-05 09:41:20 點閱:15
1.於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,應增聘校外特殊教育相關人員至少2名,且所增聘之委員均須出席,始得召開會議。並請於會議評議決定後,將評議決定書送府備查。
2.教育部國教署已於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優質特教發展網絡系統暨教學支援平台」─「特殊教育網路中心」─「特教相關資源」網站 建置「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計畫」(網 址:https://sencir.spc.ntnu.edu.tw/GoWeb/include /index.php?Page=F-3),
並設置「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工作手冊專區」及「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宣導易讀版專區」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。
3.以上依據114年度全國特教科科長會議紀錄案由17決議辦理。